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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吊车使用操作规范

时间:2021-07-18 作者:吊车出租公司 点击:

第207节起重设备

207. (1) 雇主须确保起重机械

(a) 足够坚固和稳定以用于预期的提升,以及

(b) 配备合适的绳索、链条、吊索、钩子和其他配件,

以确保使用该器具或在其附近工作的人的安全。

(2) 雇主应确保起重设备的设计、安装、架设、检查、检查、检查、操作和维护符合以下适当的 CSA 标准:

(a) B167-1964, “通用电动桥式起重机”;

(b) B167-96, “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单轨起重机、起重机和小车的维护和检查安全标准”;

(c) C22.2 No. 33-M1984, “电动起重机和起重机的构造和试验”;

(d) Z248-1975,《塔式起重机规范》;

(e) Z150-98, “移动式起重机安全守则”。

(3) 第 (2) 款适用于拥有起重机械的人,但须作出必要的修改。

[注意注册。98-78,s。2; 2001-33,s。61]

第 209 条

209. (1) 雇主应确保起重机械承受的载荷不超过其安全工作载荷。

(2) 起重机械的操作员不得使起重机械承受超过其安全工作负荷的负荷。

第211节

211. (1) 雇主应确保起重机械的操作员遵守第 (2) 款规定的程序。

(2) 起重机械的操作员须

(a) 在使用前目视检查起重设备以验证其处于安全工作状态,

(b) 如果操作员视野受限,包括电力线路视野受限,则仅根据第 212 条指定的信号员发出的信号移动负载,

(c) 垂直提升负载,除非需要倾斜提升负载,

(d) 倾斜提升负载时,确保起重设备适合以倾斜角度提升负载,并且任何钟摆效应不会对附近工作的人员构成危险,

(e) 不得对任何人负重,

(f) 如果有人可能在负载下方的区域内,则不要让悬挂负载无人看管,并且

(g) 确保在钟摆效应可能对附近工作人员构成危险的情况下,使用一根或多根导绳控制负载。

[注意注册。2001-33,s。66]

第212节

212. 雇主应指定一名合资格的雇员担任信号员,通过视觉或听觉信号指导操作员安全移动和操作起重设备,并应确保信号员

(a) 易于被运营人识别,

(b) 通过易于理解的独特信号代码或其他有效通信系统来控制负载的移动,

(c) 如果货物的部分视野被信号员和操作员挡住,则获得另一名信号员的帮助,和

(d) 确认所有绳索、链条、吊索或其他附件都正确地施加到负载上并固定在起重设备的吊钩上,并且在发出移动负载的信号之前该区域是干净的。

第213章移动式起重机

213. (1) 雇主应确保移动式起重机

(a) 如果操作员可能面临物料坠落的危险,则为起重机操作员配备驾驶室、屏风、天篷护罩或其他足够的保护装置,

(b) 装有能够有效制动被提升的负载的负载限制制动器,

(b.1) 具有两挡损坏预防机制或发声装置,警告操作员即将发生的两挡情况,

(c) 按照制造商的规定安装和使用安全装置和限位开关,并且

(d) 具有操作员清晰可见的吊臂角度指示器。

(1.1) 第 (1)(a) 款不适用于控制装置安装在驾驶室外部的移动式起重机。

(2) 在任何障碍物的回转间隙小于 600 毫米的区域内操作移动式起重机时,雇主应确保设置障碍物以防止人员进入该区域。

[注意注册。2001-33,s。67]

第 213.1 节

213.1 雇主应确保移动式起重机制造商提供的载荷图与起重机一起保存,并且在操作起重机时可供操作员使用。

[注意注册。2001-33,s。68]

第 213.11 节

213.11 雇主应确保移动式起重机

(a) 仅用于其设计和配备的目的,

(b) 由合资格人士操作,

(c) 配备足够的底盘制动器,

(d) 装有手动操作的喇叭,

(e) 有后视镜或其他确保设备可以安全地来回操纵的手段,

(f) 安装在车轮上时,配备有声音倒车警报,当设备倒车时自动运行,并且在背景噪音之上清晰可闻,

(g) 履带式安装时,配备有声音运动探测器,当起重机运动时自动操作,并且在背景噪音之上清晰可闻,

(h) 在天黑后或在光线昏暗的地方使用时,配备足够的前灯和尾灯,

(i) 有充分保护的齿轮和运动部件,

(j) 具有不能从驾驶室外部操作的控制装置,除非这些控制装置设计为可从驾驶室外部操作,

(k) 其上的任何负载均已充分固定,并且

(l) 配备了一个三点接触器,用于进入操作员的驾驶室。

[注意注册。2001-33,s。68]

第 213.2 节

213.2 (1) 移动式起重机的操作员应

(a) 确保任何人不会乘坐起重机的任何非用于载客的部分,

(b) 在所有空气和液压压力完全达到规定的工作压力之前,不要启动起重机,

(c) 遵循安全的加油程序,

(d) 驾驶室内不得存放装有汽油、柴油或其他易燃物品的容器,

(e) 驾驶室中不得携带会对起重机的安全操作造成危害的松散物品,以及

(f) 下坡时保持起重机挂档。

(2) 移动式起重机的操作员在无人看管起重机时,

(a) 确保其不会移动,

(b) 踩刹车,

(c) 不要让负载悬空,

(d) 接合回转锁和回转制动器,

(e) 将控件保持中立,

(f) 分离主离合器,

(g) 停止发动机,并且

(h) 取下钥匙。

[注意注册。2001-33,s。68]

第 213.21 节

213.21 (1) 雇主应确保每十二个月由工程师或由工程师监督的合资格人员检查移动式起重机。

(2) 第 (1) 款所指的工程师应书面证明检查符合第 (4) 款的要求,并且起重机处于安全工作状态。

(3) 第 (2) 款所指的证明书须提供有关检查移动式起重机的条件的详情。

(4) 第 (1) 款所指的工程师应确保根据CSA 标准 Z150-98的第 4.3.5.1 条“安全移动式起重机代码”。

(5) 如果起重机已经按照第 (2) 款在该司法管辖区进行了检查和认证,并且该证书在本节下有效,则雇主可以接受另一司法管辖区的工程师就移动式起重机出具的证明。

(6) 雇主应确保操作员在驾驶室中可获取根据本条提供的证明副本,并可应要求提供给高级人员。

(7) 雇主须确保移动式起重机

(a) 没有符合第 (2) 款要求的证明,在本条规定生效后不迟于 12 个月根据本条接受检查和证明,并且

(b) 拥有符合第 (2) 款要求的认证,在认证之日起 12 个月内接受检查和认证。

[注意注册。2001-33,s。68]

第 213.31 节

213.31 (1) 移动式起重机的操作员应每天在开始使用起重机之前对移动式起重机进行目视检查。

(2) 如果一天中不止一名操作员使用移动式起重机,或者如果起重机用于多班次,每个操作员应在开始使用起重机前目视检查起重机。

(3) 本条规定的目视检查应包括对起重机的安全运行有直接影响且其状态可能随着使用而每天发生变化的所有部件,包括但不限于:

(a) 在可行的情况下,所有绳索缠绕,包括载重线、悬臂悬挂、悬臂起重机和中点悬挂,以符合起重机和钢丝绳制造商的规范,

(b) 所有控制机制,在操作前,是否存在干扰正常操作的失调或故障,

(c) 用于部件过度磨损和润滑剂或其他异物污染的所有控制机制,

(d) 所有故障安全装置,

(e) 所有空气、液压、润滑和冷却系统的劣化或泄漏,

(f) 电气设备有故障、过度恶化的迹象、污垢、结冰或水分积聚,

(g) 所有暴露的液压软管,尤其是在起重机操作过程中弯曲的液压软管,

(h) 钩子和闩锁,用于变形、化学和热损坏、裂纹和磨损,

(i) 液压系统的油位合适,

(j) 可自由旋转的转环,

(k) 离合器、制动器和故障附件,

(l) 在可行的情况下,支腿的伸缩能力和承受载荷的能力,

(m) 用于结构损坏的支腿箱,

(n) 推荐压力的轮胎,

(o) 在可行的情况下,所有运行的绳索是否有任何明显的原始强度损失,如全面腐蚀、断裂或切断股线和可见断丝以及绳索变形,例如扭结、压碎、解开、鸟笼、主股线位移或核心突出,

(p) 在可行的情况下,抗旋转绳索和动臂起重机绳索,以确定任何损坏或劣化,以及

(q) 在可行的情况下,所有快速老化的点,例如法兰点、交叉点和桶上的重复拾取点。

(4) 根据本条进行目视检查的操作员应立即将检查结果记录在为起重机保存的操作员日志中,并应在起重机日志中记录任何缺陷。

(5) 雇主应确保为每台移动式起重机准备和保存操作员日志,以便向每个操作员提供操作员先前对起重机进行目视检查的结果,并应确保将日志保存在驾驶室中的移动式起重机。

[注意注册。2001-33,s。68]

第 213.4 节

213.4 (1) 雇主应确保为每台移动式起重机准备和维护起重机日志,以便为所有者、雇主和操作员提供起重机的完整机器历史记录。

(2) 第 (1) 款所提述的起重机日志

(a) 应设计为按逻辑和时间顺序提供信息,

(b) 应详细显示对起重机进行的所有检查、测试、维护、修理、修改和修改,

(c) 应显示在起重机上进行工作的日期、由谁以及截至该时间记录在机器上的总服务时间,

(d) 应由在起重机上进行工作的人员在所有条目上注明日期并签名,

(e) 应详细记录所有事故或不幸事件、所有损坏以及随后的维修,以及

(f) 应包括由起重机原始设备制造商以外的其他人设计和制造的吊臂部分的详细信息。

[注意注册。2001-33,s。68]

第 213.41 节

213.41 (1) 如果雇员正在对通过千斤顶或起重机(除了支腿或稳定器)从地面升起的移动式起重机进行维护或修理,雇主应确保移动式起重机被充分阻挡。

(2) 雇主应确保雇员不在移动式起重机的凸起部分下工作或在其下工作,除非该部分被充分阻挡,或起重机由其支腿或稳定器抬起,并且任何雇员均不得在移动式起重机下工作或在其下工作。在这些升高的部件下方,除非这些部件被充分阻挡,或者起重机是通过其外伸支架或稳定器升起的。

[注意注册。2001-33,s。68]

第 213.5 节

213.5 (1) 任何人不得改变移动式起重机,使安装在起重机上的安全装置或限位开关失效。

(2) 尽管有第 (1) 款的规定,如果改动得到装置或开关的制造商或工程师的书面证明,则任何人可以改动移动式起重机以使安装在起重机上的安全装置或限位开关失效提供等于或大于安全装置或限位开关提供的保护的保护。

(3) 移动式起重机已被改动,致使安装在起重机上的安全装置或限位开关失效,操作者不得使用,雇主不得准许使用。

(4) 如果变更已由安全装置或限位开关的制造商或工程师书面证明提供的保护等于或大于安全装置或限位开关提供的保护,则第 (3) 款不适用。转变。

[注意注册。2001-33,s。68]

第214节

214. (1) 雇主应确保橡胶轮胎移动式起重机配备稳定器,并且起重机操作员受过足够的培训和信息,能够确定何时应使用稳定器。

(2) 如果移动式起重机设计为在没有稳定器的情况下使用,则第 (1) 款不适用。

(3) 在不使用稳定器的情况下操作橡胶轮胎移动式起重机时,操作员应按照设计的不使用稳定器操作的负载图进行工作。

(4) 操作使用稳定器的橡胶轮胎移动式起重机时,操作员应确保稳定器按制造商要求伸展并放置在足够尺寸的垫板上以防止移动。

[注意注册。2001-33,s。69]

第215节

215. 移动式起重机靠自己的力量从一个地点移动到另一个地点时,雇主应当

(a) 确保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吊杆摆动,以及

(b) 在操作员视野受限的情况下,请根据第 212 条指定的信号员引导起重机的移动。

[注意注册。2001-33,s。70]

第233条总则

233. (1) 雇主应确保操作起重设备、工业叉车、动力移动设备或空中装置的雇员遵守第 XIX 部分的适当规定。

(2) 操作起重机械、工业叉车、动力移动设备或空中装置的雇员应遵守第 XIX 部分的适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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