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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坡行驶时,让起重机保持挂档

时间:2021-07-18 作者:吊车出租公司 点击:

213.2 (1) 移动式起重机的操作员应

(a) 确保任何人不会乘坐起重机的任何非用于载客的部分,

(b) 在所有空气和液压压力完全达到规定的工作压力之前,不要启动起重机,

(c) 遵循安全的加油程序,

(d) 驾驶室内不得存放装有汽油、柴油或其他易燃物品的容器,

(e) 驾驶室中不得携带会对起重机的安全操作造成危害的松散物品,以及

(f) 下坡时保持起重机挂档。

(2) 移动式起重机的操作员在无人看管起重机时,

(a) 确保其不会移动,

(b) 踩刹车,

(c) 不要让负载悬空,

(d) 接合回转锁和回转制动器,

(e) 将控件保持中立,

(f) 分离主离合器,

(g) 停止发动机,并且

(h) 取下钥匙。

[注意注册。2001-33,s。68]

第 213.21 节

213.21 (1) 雇主应确保每十二个月由工程师或由工程师监督的合资格人员检查移动式起重机。

(2) 第 (1) 款所指的工程师应书面证明检查符合第 (4) 款的要求,并且起重机处于安全工作状态。

(3) 第 (2) 款所指的证明书须提供有关检查移动式起重机的条件的详情。

(4) 第 (1) 款所指的工程师应确保根据CSA 标准 Z150-98的第 4.3.5.1 条“安全移动式起重机代码”。

(5) 如果起重机已经按照第 (2) 款在该司法管辖区进行了检查和认证,并且该证书在本节下有效,则雇主可以接受另一司法管辖区的工程师就移动式起重机出具的证明。

(6) 雇主应确保操作员在驾驶室中可获取根据本条提供的证明副本,并可应要求提供给高级人员。

(7) 雇主须确保移动式起重机

(a) 没有符合第 (2) 款要求的证明,在本条规定生效后不迟于 12 个月根据本条接受检查和证明,并且

(b) 拥有符合第 (2) 款要求的认证,在认证之日起 12 个月内接受检查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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